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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18日 18:11  点击:[]

第一条 为使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简称VIS)是学校形象的静态表现,是在学校办学理念、发展战略和办学目标的指导下,运用视觉传达方法,通过学校识别符号来展示学校独特形象的设计系统。

第四条 为维护和确保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学校编制《湖北医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以下简称《VIS手册》)。《VIS手册》是学校视觉识别系统实施、推广的执行标准。

第五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确定以及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校园建设委员会是实施和推广湖北医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应用。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应用与管理的日常管理机构,党委宣传部行使以下职责:

1. 组织设计制作并不断完善《湖北医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2. 管理和监督全校各单位使用《VIS手册》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维护学校对外形象。

3. 就学校校名、校标及其他形象标识的使用及开发,代表学校统一对外授权。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推广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责任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实施与推广,促进贯彻落实。

第九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VIS手册》规定要求进行,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校标、标准色、标准字体、组合规范及辅助图形等基本元素。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以学校及所属单位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必须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另有视觉形象识别设计的,需向党委宣传部报批。报批内容包括设计理念、设计时间、标志寓意、使用范围等。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后,根据情况作出允许使用、修改后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批复。

第十二条 本着厉行节约、逐步更新、统一规范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现有的不符合《VIS手册》规定但未到更新年限的各类物品仍可使用,新制作或更新的各类物品要严格按照《VIS手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作《VIS手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VIS手册》的规定,符合《VIS手册》所要求的规格和材质。《VIS手册》中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VIS手册》基础部分的规定。对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不当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党委宣传部有权要求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学校校名、校标及其他标志元素,应当向党委宣传部申请使用许可,依照学校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能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内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学校校名、校标及其他标志元素的商品。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不能以出让校名、校标及其他标志元素权益的方式设立公司或变相作价入股。

授权经营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特定文化用品的单位经营的品种、价格接受学校监督,并按照规定上交无形资产收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产品,按照政策予以鼓励和扶持。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与校外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成果转让等项目合同时,除明确界定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并得到学校批准者外,合同中使用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并不包含无偿使用的权利。受让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从事其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冠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有正式批文)的企业、单位,有依法依规使用“湖北医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企业、单位名称”进行宣传和做广告的权利,但未经批准,不得单独使用湖北医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七条 非学校隶属单位或部门因工作需要非商业目的使用湖北医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向湖北医药学院提出使用校名、校徽的申请,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追究。因擅自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对学校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学校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九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相关的设计文件、设计模版和印有视觉识别系统的物品及电子文献应建档保存,由学校档案馆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的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湖北医药学院校名、校徽管理办法》(湖医药行发[2016]47号)同时废止,之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下一条:关于征集湖北医药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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